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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營業秘密具有高度經濟價值及絕對禁止洩漏的特性,為協助地方法院妥適處理營業秘密案件,加強審判功能,並提升法院審理營業秘密案件之專業性,司法院於110年1月28日訂定「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」(下稱應行注意事項),全文計33點。
前往連結修正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」及訂定「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閱卷及不公開審判辦法」、「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」,均定於112年8月30日施行
因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,司法院業配合修正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」及訂定「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閱卷及不公開審判辦法」、「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」,均定於112年8月30日施行,已可完備審理營業秘密 案件之訴訟保護,故旨揭「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及偵查保密令案件作業要點」已無存在之必要,爰予廢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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